法律问答

由于劳务公司合同纠纷,我是招标方,另一方工作人员沒有上够,假如请律师打官司,是我多少的赢率

2020-04-16 06:35:1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劳动争议纠纷包括劳动合同纠纷,是仲裁前置,调解不是必经程序,仲裁是必经程序,只有一种情况可以不经过仲裁,那就是追索劳动报酬,可以申请先予执行而直接进入诉讼程序。只有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15日内进入诉讼程序,诉讼法适用于劳动纠纷,但是要先经过仲裁。
      
    二、劳动诉讼应具备哪些条件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无论在诉讼中是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在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给定的举证期限内都应当认真履行自身的举证责任。关于举证的期限,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以书面《举证通知书》的方式将本案通知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
  • ①对于用人单位不允许到期劳动合同终止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支持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请求,对合同期限内劳动者没有实际履行的,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合情合理地处理双方的其他正当要求。   ②对于用人单位附加条件,不允许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而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查明该附加条件是否双方约定,在法律上是否成立,然后根据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告终止的法律规定,裁定劳动合同终止。
      ③对于劳动合同终止后续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按照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续订合同的规定要求来处理,对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法支持劳动者的请求。
      ④对于合同到期后既不续订又不终止劳动合同引起劳动纠纷的,因合同双方都有责任,对这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法律不予保护,所以,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处理机关应依法支持终止劳动合同的申请,由此而导致的其他争执,则由其他法律予以调整。
  • 公司没有与我签定劳务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没有权利先与劳动者提出终止合同;
    2)如果签定劳动合同,才有双倍工资;如果劳动者提出不补签劳动合同(表现形式就是主动提出离职申请),则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就可以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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