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公司必须向员工签订保密合同。 有法律效力吗?

2020-04-18 04:42:0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在签订后,你发现有霸王条款或者存在欺诈、受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趁人之危等情形,可以提供给相应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合同或部分霸王条款。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 员工保密协议是指用人单位针对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的要求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协议。一般包括对商业秘密保密和竞业协议两部分。
      劳动者履行对商业秘密保密义务的期限较长,只要商业秘密存在,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存在。
      竞业协议就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其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员工的保密协议需要支付的保密费具体多少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一般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竞业禁止作出如下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具体数额没有全国统一规定。
  •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效力是指夫妻就财产关系进行约定后,对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约定的效力,可分为对内(指夫妻双方)效力与对外(指第三人)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它等于在夫妻之间形成了有关财产管理、使用、处分的原则界限。
    有了它,如果丈夫向妻子借钱不还,妻子有权利持借据和财产约定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丈夫归还借款。当然,这种情况多数只在夫妻感情破裂,进行财产分割时才会发生。  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由此可见,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并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根据合同法和物权法的一般原理,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意思的合致,通过约定来安排夫妻未来财产的分割,对夫妻双方当然具有约束力。因此,《婚姻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但是,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时,由于夫妻财产约定没有公示,就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利益,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夫妻财产约定须为第三人所明知的,才能发生对外效力,对第三人发生法律约束力。
    因此《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亦即,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应先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用夫妻共有财产和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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