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的买了的首套,首付款必须付四十万,那时候购房是4月29号交的订金,购房时就讲过缴清全部首付款要到六月底,房地产商也是同意了,可是我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没留意看她们帮我把缴费最终限期改来到6月16号。并且在6月16号以后就会有合同违约金。请问一下,有关这一合同违约金的事,有木有商议的空间

2020-04-18 08:32:0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买房子要注意:
    1、房地产发展商的主体资格,房地产商在卖商品房时必须具备主体资格。
    2、看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是房产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
    3、在购买期房的情况下,一定要小心。没有预售许可证,或预售许可证过期的情况下,一定不能购买。
    4、不要把填写合同的权利全部交给房地产商。
    5、周围是否有好的小学,医院等配套设施是否齐全。
  •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担保法》第 89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这种情况下定金很难退还,不过依旧可以尝试一下诉讼
  • 通常先签订购房合同,再交首付款的。首先看开发商是否具备“五证”,“五证”即房地产开发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工程开发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许多开发商在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前会要求购房者签订一份《房屋定购协议书》,交一笔订金。这种行为并非购房的必经程序,往往会使购房者陷入订金纠纷。
    按揭购房签完合同后,待银行成功发放贷款后,就可以向开发商索取一份购房合同了。
    住房按揭贷款流程,售房商向贷款行提出按揭贷款合作意向。贷款行对售房商开发项目、建筑资质、资信等级、负责人品行、企业社会商誉、技术力量、经营状况、财务情况进行调查,并与符合条件的售房商签订按揭贷款合作协议。
    借款人与售房商签订购房协议,并缴纳30%以上的房款(营业房40%)。借款人持购房协议、30%购房收据、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向贷款行申请按揭贷款,并在贷款行开立存款账户或银行卡。
    经调查、审查、审批同意后签订借款合同,贷款行代理办妥登记、公证手续后,将款项存入售房商账户保险采取客户自愿原则,并通知客户取合同和到售房商处办理购房手续。
  • 只有在定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时候才能和损害赔偿金并用.

    1.定金可以和损害赔偿金并用:其实是指,定金可以和超出定金部分的损害赔偿金并用,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并用的总额不超过全部损失;如王利明教授;无论怎样,大家应注意区分“并用”的不同含义。

    2.同样,违约金可以和损害赔偿金并用:其实是指,违约金可以和超出违约金部分的损害赔偿金并用,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并用的总额不超过全部损失。从《合同法》第114条规定来看,违约金低于损失的,法律主张通过对违约金的调整来实现弥补不足的损失,而不是主张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并用。

    3.至于定金、违约金不能并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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