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江阴工作,10月1日18日,驾驶伤,是工伤,9级签名,社会保障支付,医疗费用单位支付,治疗期间暂停3个月,工资单位发放,现在正常工作,社会保障补偿我应该得到多少补偿,多少?

社会保障
2020-04-18 08:43:3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 对于报销的部分医药费:第一种观点,已获医保报销的,并不属于直接损失不应再予以赔偿。一方面,赔偿与损害相当是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理念。人身损害赔偿属侵权行为法的范畴,侵权行为法的基本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无损害即无责任,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构成侵权行为的首要且必要条件,这也是民事责任基本功能及损害赔偿法的最高原则。另一方面,平等保护受害人与侵权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时民法的基本思考方法。
    医保作为一种社会保障,与侵权法的保障作用属不同层面。若将医保已报销的费用纳入侵权人的赔偿范围,不仅有将一切损害都通过侵权法进行保障之嫌疑,这有违侵权法的立法宗旨,而且无疑使受害人活动额外赔偿,这种对受害的过度保护违背了平等保护受害人与侵害人的理念。
    第二种观点,对医保报销部分的医疗费,仍然应当予以赔偿。医疗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受害方从医保部门报销的医疗费不应从被告应予赔偿的医疗费数额中扣除。
    第三种观点,对医保报销部分的医疗费,仍然应予赔偿。虽然通过医保报销了医疗费,但是医保的使用会影响到参保人今后自付费用部分的比例,统筹支付的费用也应该属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受害人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赔偿。
  • 因用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停工、停产,向员工放假期间,是要支付工资的。根据放假时间长短、劳动者有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确定不同的支付假期工资标准。  根据原劳动部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非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单位停工、停产期间,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放假时间不超过一个工资发放周期的(通常为30日内),支付劳动者的正常全额工资。  放假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提供了劳动(比如正常上下班、进行考勤)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假期工资;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对于停产、停工放假超过一个工资发放周期、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的情况,支付工资的标准由各地自行规定。例如在广东省规定,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双方协商确定工资支付金额;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单位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生活费。
    深圳市规定,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放假期间不超过一个月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标准工资80%的假期工资;放假超过一个月的,单位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80%的工资。停工、停产工资发放期限到恢复生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为止。

  •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带来的应得的利益。消费者权益的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其有效实现是消费者权益从应然状态转化为实然状态的前提和基础,而对于消费者权利的实现直接提供法律保障的,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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