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江西省武宁县江西艺邦置业公司(武宁县艺邦山水城)该房地产项目总投资是广东星艺集团房地产开发项目。承诺中介费二百万纠纷一事,请社会各界人士评评理!事因是艺邦山水城期下有栋五星级酒店商业用地50亩,建筑面积43700平方,土建部分全部完成,只要有公司或个人来接管该酒店装修和经营即可,(接管公司总投资约一亿六千万)艺邦置业就把全部股权送给接管公司或个人。介绍人的义务是:只要介绍公司或个人来投资并且签订合同和保证金500万就即可。艺邦置业承诺只要收到保证金500万就立即支付二百万中介费。中介人共计三人到处寻找公司和艺邦公司对接,直接费用就用了几十万,可是现在艺邦置业管理人员故意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愿支付当时承诺的二百万中介费,提出要分一百万给他们俩人(艺邦公司管理人员)请问一下各位领导律师!我这中介费能可理收取吗?

2018-09-20 15:01:1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合同条款约定要交多少保证金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交足保证金,合同才生效,没有交保证金,合同是不生效的。如果合同条款里没有约定保证金,不需要交什么履约保证金。签订多个合同,如果只有一个合同约定了保证金,那就只交一个合同的保证金,如果都约定了保证金,就都要交。
  • 《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法律规定中介公司的义务有:  (l)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应该支付报酬。  而委托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支付居间报酬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在中介公司的服务下贾先生和马小姐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完成了应尽的义务。因其他原因导致贾先生和马小姐上述合同解除,并不是由于中介公司造成的,所以法院判决驳回贾先生要求退还中介费的要求是正确的。  中介公司从事的是有偿的活动,一般只要促成了双方的交易,买卖双方就应该本着诚信的原则支付服务费用。建议大家在和中介签订协议的时候,可以就有关的中介服务费进行详细的约定,比如协议无法履行或解除对费用由谁支付,是否全部支付或者免除等,这样一来就可以保证在不能完成交易时尽量维护自己的利益。
  •   保证金不属于合同的范畴的。
      保证金是指用于核算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各种保证金性质的存款。
      在法律对于保证金缺乏明确规范的背景下,探讨保证金的类型,对于备用金类型的保证金、预付款类型的保证金、租赁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定金类型的保证金、保有返还请求权的保证金、无双倍返还效力的保证金分别界定,确定各自的法律效力,十分必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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