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另一方是根据微信给发了了一份网络贷款电子合同,随后上边有自己的名字和详细资料,要我用语音聊天讲过一句愿意,她说合同书就起效了,随后中后期他要我往里存款我感觉是骗子公司。就没按他的规定做,她说我毁约了要那合同书提起诉讼我,我想问电子合同是否合理,我也语音聊天讲过一句愿意

仲裁
2020-04-20 19:54:4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电子商务合同纠纷的管辖如下对于合同纠纷,各国多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其选择既可以订立在合同中,也可以在争议发生后就管辖法院达成协议。在当事人没有选择管辖法院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建立在地理区域基础上的传统管辖权原则确定对争议的管辖权。但是,在电子商务合同中,当事人没有选择管辖法院时,传统管辖权原则的运用受到了限制。 如前所述,电子商务合同可以在网络上签订或履行,人们借助网络进行的商业往来,可能根本没有实际的空间地点,合同与具体的物理空间之间的联系变得非常偶然而难以确定,从而使得传统的司法管辖区域界限变得模糊。同时,电子商务合同所存在的网络空间具有虚拟性,在这个空间中没有地域的界限。正像史蒂芬·考伯林教授说的:“在新的数字经济时代,边界和管辖权失去了意义,交易不再有空间意义,因为它们不在那儿发生。电子贸易看起来不在任何确定的地点进行,而是发生在不定型的电子空间。”在网上,唯一具有地域性特征的可能就是网址,网址可以很明显地表露它是哪个国家的网站,但用户进入该网站却并不表明进入了网站所在的国家。由此可见,网络空间具有相对独立性,在此空间中,地理位置失去了其在物理空间中的重要意义,传统管辖权原则的存在价值受到了挑战。 构筑新的管辖权基础 由于传统的管辖权基础不再适应电子商务环境的要求,学术界一直在探讨建立新的管辖权基础,其中网址为众多学者所关注。对于网址是否能成为新的管辖权基础,学者们有不同观点。有的学者认为,网址可以作为管辖权的基础,理由为:
    1.网址具有相对稳定性。
    2.网址与管辖区域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度。但是将网址作为管辖依据是可以肯定的,但不是绝对的。网址不能作为确定管辖权的唯一根据,单纯地对该网址的进入也并不能必然导致异地法院对网址拥有者享有管辖权,但是鉴于网址在因特网上的重要地位,在确定管辖权时可以作为一有的学者认为网址不能作为管辖权基础,主要理由有:
    1.网址与地理空间的关联毕竟只是一种虚拟的联系,它有别于传统的实质意义上的“联系”,把这种泛泛的、偶然的、虚拟的联系作为管辖的基础还缺乏足够的根据。况互联网与地理空间之间还有许多其它的“联系”因素,承认网址的法律地位,是否也意味着所有联系因素都可能成为新的管辖根据呢?如果这样,势必造成网络案件管辖的滥用。
  • 一般合同签署都是纸质版双方进行签字盖章。法律肯定的合同签署方式也包括传真签署、电子合同签署等,电子合同单位盖得是电子印章,这个属于并符合CA数字证书《电子签名法》及相关电子认证的,符合规定,电子合同是有效的,而且电子印章的特性,往往比实物章,更加准确,不易模仿。

  • 1. 法律对有效电子合同是有规定的。

    电子合同除了应满足合同法对一般合同的要求外,由于其自身易篡改等特性,《电子签名法》对有效电子合同作出了要求。并不是所有电子合同都具有与纸质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法》规定了“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靠的电子签名”要求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除了满足可靠电子签名的要求,还要满足法律对电子合同原件形式及保存条件的要求。一般系统生成或电子邮件签署的电子合同证明力低,而且需要自己证明签名的真实性及未被篡改,举证复杂。


    2. 电子合同的鉴定问题,属于对数据电文的鉴定。

    数据电文的鉴定主要是对电子签名数据和数据电文生成、传输、存储系统的鉴定。审查一份数据电文的真实性主要审查:

    (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其他相关因素。
    如果是没有使用可靠电子签名的电子合同,鉴定起来非常麻烦,需要对电子合同生成、传输及存储系统进行一系列的鉴定,来保证电子合同的有效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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