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向乙方贷款五十万日元,约定不支付一万日元的利息。 合同一年,2017年一月到期。 但是甲方在2017年全部还了20万日元的本金,2018年给了我4万日元的利息。 到现在还没有还三十万日元的本金。 我向我居住地的法院起诉,还是向乙方居住地的法院起诉,法院一般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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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或者借款合同中有借款期限或者还款期的,期限届满后起算2年的诉讼时效。借条或者借款合同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还款,借款人也可以随时还款,借款人催收之日起算2年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可以中止、中断的。举例来说:还款期满后1年半的时候,出借人向对方催帐或出借人以发送律师函的方式向借款人催收,自催收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起算2年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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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准备好起诉状,收集对方不还钱的证据,到对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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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相关材料到借款纠纷发生地或借款交付地法院立案庭立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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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