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网络贷款不能偿还了,一直和他们商量,偿还他们的本金和年利率的36%,我变富了,还他们的本金和年利率的36%,这样可以吗? 我不能给他们公司打电话商量。 那样的话,我的逾期收费和罚款收费会更高。 我应该这么做吗?

2020-04-24 10:09:4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信用帐商催收方式
      
    1、电话催收:催收人员利用电话进行沟通,避免人情压力与尴尬,减少直接冲突,但效果因人而异。
      
    2、外访催收:在电话催收未果之时,以合情合法的现场外访予以辅助。外访催收是一种非常直接有效的催收方式,很多银行及小额信贷机构都在用。
      
    3、委外催收:将不良贷款项目委托给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催收公司进行催收。能够节省委托单位的人力物力,凭借专业的第三方机构更好地回收欠款,但成本较高。
      
    4、网络拍卖:在法律法规许可的条件下,将债务人的资产如房子、车子、债权等,做成适合散户投资的产品,在互联网上予以拍卖,能以较快速度归还逾期款项。
      
    5、诉讼催收: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催收,诉讼类型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两种。诉讼催收针对的欠款人群主要是有能力还款却不还的借款人。
      
    6、曝光个人信息予以施压或加入黑名单:P2P平台曝光逾期用户的个人信息来进行催收,但操作不慎就有涉嫌侵犯隐私的嫌疑,业界极少采用。
    第四步,将《信用商账催收函》向协会备案。
      第五步,送达《信用商账催收函》。
      第六步,债务人可以在收到《信用商账催收函》后5日内对债务形成的原因等情况提出异议,否则,视同没有异议。债务人提出异议的,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应认真听取和审核,并向委托人回馈。异议的证据和理由能够充分证明债务不存在的,催收程序中止。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可以根据委托人和债务人的陈述和相关证据、理由,发表专业意见。
      第七步,债务人按《信用商账催收函》要求还款的,在原备案的《信用商账催收函》中加注付款日期与金额,并向还款单位回函。
  •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的计算方式就是复利。民间借贷遵循不保护复利原则,这是司法实践中处理借款纠纷案件所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也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所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分别作出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由此可见,该司法解释并不完全禁止高于银行利率的行为,但是了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外的高利,也即并未禁止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合理的复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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