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离婚的房子属于女性,但离婚前男性有外债,债权人要求法院在离婚后冻结女性房产,如果女性提出异议被法院驳回,该怎么办,女性需要归还房子?

离婚
2020-04-25 13:37:5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你好!婚后购房若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均分。
  • 如果房子是一方是婚前付首付,婚后付按揭的话,婚后支付的按揭款是需要支付一半给另一方的,因为是用的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