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是我一块60X110半的规范的工业厂房要租赁,跟求租方签署哪些的合同书好,或者协议书?请教刑事辩护律师。謝謝!

刑事辩护
2020-04-28 11:45:4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签订房屋买卖时,作为买方需要注意:
    1、审查卖方是否对房屋享有所有权,这个可以通过到房管局查册解决,如果卖方有配偶,那么原则上要配偶一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
    2、审查房屋是否有被他人主张权利的风险,同样可以通过查册解决,查册上面会显示是否有其他权利人,如抵押权人,如果有,那么这样的房子不能买,或者让卖方处理完了再买;
    3、房子如果是干净的,那么就要注意交房时间,要约定明确的交房时间、交房条件,以及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4、明确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时间及条件,以及约定卖方协助办理手续的义务及违约责任。等等。
    作为卖方需要注意:
    最主要明确买方的付款期限、付款方式,并且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最后,对于买卖双方,上面所提到的均需要关注,可以明确对方的责任,也可以避免自己违约。
  •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上面两条都只是说的租赁不得对抗抵押,也就是说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承租人无权向抵押权人提要求。
    但是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只不过效力只及于承租人和出租人,这就是合同的相对性。
    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导致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出租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如果出租的时候出租人就已经向承租人言明了的,出租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 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包括咨询和居间服务,签订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由于居间人提供的信息是委托人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因此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报告相关事项,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房产中介在提供二手房居间服务时,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实有:
      
    1、房屋的权属情况;
      
    2、房屋的抵押、典当等权利限制信息;
      
    3、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登记信息;
      
    4、出售人与买受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
  • 合同谈判是为实现某项交易并使之达成契约的谈判。所谓合同,必须具有最基本的“要件”,即“标的、费用、期限”。一旦这几个要件达成协议,合同谈判也就“基本”结束。
    准合同是带有先决条件的合同。
    这些先决条件是指决定合同要件成立的条件,如许可证落实问题,外汇的筹集,等待律师审查或者等待正式文本的打印、正式签字等。
    从自然关系上说,准合同是合同的前身,在内容格式上完全相同,只是一个为草本,一个为正本而已;但从法律上说,两者有根本的区别。
    准合同可以在先决条件丧失时自动失效,而不必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合同则必须执行,否则就是“违约”。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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