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离婚后,丈夫和妻子无法执行探视孩子的判决,孩子对女孩的探视,但是出国一年,把孩子交给祖母,而且孩子的父亲的监护权没有得到保障,现在孩子被安置在托儿所,对方不告诉父亲和孩子进入孩子,孩子现在无法行使探视权,不告诉孩子的姓名,而是要求父亲给孩子,该怎么办?

离婚
2020-05-01 10:34:1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离婚协议写明一方放弃孩子探视权,法律上无效。
    探望权从法理上看,它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实践中,探望权制度的正式确立始于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就是夫妻离异后对子女的探望权制度,规定探望权的意义则在于:保证非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因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进步。
    但由于探望权制度在我国实施的时间还不算长,在理论上对探望权性质的认识还存在分歧,因此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不便。
  • 您好,探视权是法律规定的夫妻离婚后,双方都有抚养义务,同时也有探视权。这是法律规定的。你可以到法院起诉,相信法院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的 。
  • 探望权的行使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协商的内容可作为协议离婚的一部分内容,子女对行使探望权有选择能力的应听取子女的意见,法院有权对协商内容加以审查。对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未涉及子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依法另行单独起诉,人民法院也应受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