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1984年为占地面积60平方米的两家店铺和两楼的父母付房租养老,2009年父母把这两家店铺和大楼的产权分给了兄弟。 2016年6月,我发现这两家店铺和大楼的产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被劫持,想咨询律师诉讼时效的最长时间

2020-05-02 14:07:3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自建住房(拥有产权)能够抵押贷款。具体可以参照以下有条件抵押贷款的贷款条件:
    有合法的身份;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以新购住房作最高额抵押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房龄在10年以内,且备有或已付不少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付款;
    已购且办理了房子抵押贷款的,原房子抵押贷款已还款一年以上,贷款余额小于抵押住房价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房龄在10年以内;
    能够提供贷款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 房屋产权取得的时间应该是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时间,不是拿到房产证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使用权房是计划经济和住房分配体制下的产物,俗称公房。该房屋的产权属于国家或集体,不过这项使用权是从权分离出来的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允许使用权人(公房承租人)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一定方式转让或交换房屋使用权,所获收入扣除应缴税费后归使用权人。
    公房使用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目前对公房使用权能否继承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
    1、是依据继承法,继承是死者生前的财产(权利和义务)依法转移给继承人,而公房非死者的财产故不能继承;
    2、是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原租赁关系消灭,再与何人建立租赁关系是房产公司(产权部门)基于其房屋权实现权权能的活动,他人无权干涉;
    3、是公房使用权作为附着相应价值的财产权,可以继承,第三种观点虽缺失传统的物权法理论根据,却有立足于公房使用权历史与现实,有利于维护现存权利体系的优点。
  • 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的程序:通过租赁方式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在土地开发使用时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
    1、与有关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就租赁地块状况、规划用地性质、租赁年限、租金及支付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
    2、在租赁合同签署后,15日内由承租人按规定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租赁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3、租赁土地使用权经登记后,承租人可以拿到有关部门颁发的注明“土地租赁”的房地产权证书。
    土地租赁年限届满后,租赁土地使用权终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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