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名义上没有房地产,住宅用途和土地类型不是住宅、转让,土地使用权终止日2051年10月20日的权限情况是抵押

2020-05-02 22:02:4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国有出让土地的使用权转让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建成的房屋必须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 购房者大多对房屋产权问题是一知半解,混淆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问题,“土地使 用权”与“房屋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房屋产权是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是国家出让的。所谓房地产使用权,其实只是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决定了房产的使用权。
      业主所有的住宅除了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外,还拥有该房屋的国土土地使用权。
      也就是说如果房屋产权到期房子还在的话,房子依旧是你的,只是要补交土地税。
    房产产权期限是指房子所占的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房子所有权本身。国家规定,城镇建设用地为国家所有,个人和企业可以有偿使用和交易使用权。
      住宅的使用权限是70年,从该地取得日算起。
    购房者只要有合法的产权证,房子就是私人财产,不属于国家。只要房子还在,个人就拥有该房子的所有权。 房产权70年从开发商开始盖房就开始算了。
      不能把土地产权70年和使用权70年混为一谈,也不能把“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混为一谈了,正确的说法是“土地的使用权一般为70年”。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在于:房屋所有权(即房产权)是永久的,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灭失就能一直享有;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国家通过土地有期出让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权。
  • 抵押物的转让限制,首先,依照我国《担保法》第49条第1款的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抵押物已经抵押的情事,否则,抵押物的转让行为无效。显然,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没有以抵押权人的意思表示为要件,不论抵押权人是否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行为,只要抵押人通知抵押权人,其转让抵押物的行为就具备了发生效力的条件。
    《担保法》第49条的规定,不同于我国法院关于抵押物的转让应当征得抵押权人同意的司法解释,亦不同于上引特别法所规定的限制抵押物转让的内容,更没有规定抵押物的转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无效。
    在这一点上,抵押物的转让并不受抵押权人的意志的限制,而仅仅因为立法例规定抵押人负有通知抵押权人的义务和告知抵押物的受让人的义务,使得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权利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因此,《担保法》第49条所规定的抵押物的转让限制,至少在程度上是有所缓和的,较之我国司法实务所持立场,预示着我国抵押担保立法已经有所进步。  其次,抵押人未告知抵押物的受让人抵押物已经抵押的情事,转让无效,其突出意义并不在于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而在于保护抵押物的受让人之利益。
    依照我国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抵押物的转让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无效,抵押物的转让是否发生效力直接依赖于抵押权人的意思,与抵押物的受让人之意思无关。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转让抵押物的行为无效,为确定和自始的无效。
    抵押权人可以未经其同意而直接主张抵押物的转让无效。在这一点上,我国司法实务所采取的立场,主要目的在于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并没有利用抵押物的转让无效来保护抵押物的第三取得人的利益之目的。
    但是,《担保法》第49条所规定之抵押物的转让无效,则与抵押权人的意思无关,仅以抵押人是否履行通知义务和告知义务为判断的基础。抵押权人得以抵押人未履行通知义务,而主张抵押物的转让无效;抵押物的第三取得人得以抵押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而主张抵押物的转让无效。
    “因抵押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而使转让行为无效,应属相对的无效。”抵押物的转让无效对受让人的保护是至关重要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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