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由于卡车改造受到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主体是个人,但被罚款收据处罚的人写了单位名称,难道不能说主体不一致吗? 这样的行政处罚有效吗?

2020-05-03 06:31:1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未出具统一部门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成立与效力。
    2、行政相对人缴纳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执行问题。《行政处罚法》第46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当场收缴罚款的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直接上缴国库。由此规定可以清晰地看出,缴纳罚款与作出行政处罚是完全不同的程序,交纳罚款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的事,属于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问题。
    3、既然缴纳罚款是行政处罚的执行问题,那么就不会因是否依法依规缴纳罚款而影响到行政处罚决定的成立与效力,更不会因是否使用统一部门制发的罚款收据而影响到行政处罚决定的成立与效力。
  • 向主管部门查询具体情况。。
  • 您好,是的,建议详述您的问题才能得到更好的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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