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总公司创立家分公司,随后出售分公司给顾客,在变动办理手续的全过程中总公司造成债务跟分公司有关系吗,分公司出售以后也有总公司的法律责任吗?

2020-05-03 13:10:5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院受理破产企业的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之后,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顺序和财产清算情况,按比例得到清偿,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归于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 你好,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一般分公司没有主体资格,需要总公司承担,回总公司上班可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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