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主题,武汉离婚房。 2015年10月底结婚,结婚前以妻子的名义买房,她月供,2017年结清贷款,解除抵押,房子不是我的名义。 我现在想在武汉买新房子,以我的名义,是被认定为二套房还是离婚是被认定为领导套房? 离婚时间有限制吗?

离婚
2020-05-03 19:44:1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前取得产权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需要指出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还贷。如果购房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房屋就是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 婚前购房婚后加名字,一般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
  • 婚前若登记于一方名下,属于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前登记于双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是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均分割,法官可能会考虑出资情况。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