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即使是想离婚的家庭的个人财产暴露的状态,暴露也是分开的,弥补涨价的金钱。 涨价是按买房时的价格还是按收据前月的价格计算
离婚
2020-05-04 19:11:0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1、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不会因婚姻的建立而转化,这是原则。
2、房屋虽是婚后购买,但系个人财产转化而来,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新增资产,不能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
。但如果当初房产证列双方为共有人的话,你自己认可的共有就不争论了。
3、房产增值部分归属暂不确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夫妻共有,重点在于“取得”,你不卖房则该财产收益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理论上也可能会赔钱),一直未发生所得,未取得增值财产哪有双方共有并分配一说?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的银行贷款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双方应分享其本金及增值部分收益;剩余贷款应征得银行意见进行合理解决。
个人财产:
(1)双方
同居
之前约定了财产归属的,如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应当履行和遵守;
(2)双方短暂同居(如只有几个月),经济上混同程度较低,只有小额往来,对大件财产分割应侧重对该大件财产的贡献大小来酌定所占份额,一般如达不成协议,只能由法院酌定判决;
(3)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无论该异性是否知悉其已婚,所积累的财产均不能按一般共有关系处理,应主要考查双方对该财产的投入比例;
(4)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夫妻共同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无效(因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无权恶意、违背公序良俗地擅自处分)。
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
结婚登记
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有明确规定,该《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
(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第11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这是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处理同居财产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
按揭房如何防范风险?
首先,在收签约定金时,居间委托合同就要对有关转按揭的问题进行约定。
其次,在前期审查中,中介机构要重点审查银行可否转按揭、下家是否符合银行规定的贷款条件、下家需要转贷的数额和按揭房产权是否清晰等问题。
最后,签订合同时,上下家的违约责任要约定明确,约定的违约赔偿金数额一般比普通交易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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