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信用卡还不上了,目前家里困难,被银行起诉了,请问该怎么办,非得坐牢么?坐牢以后,出来以后还需偿还么!

2018-09-24 11:35:4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
    但目前社会上债务得不到偿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力偿还,另一种是有能力而拒不偿还。而《民法通则》对此也仅作了上述原则性规定。
  • 应对信用卡纠纷案件的对策建议
    1、金融机构加大发卡审核力度并抑制过度授信。由形式审查向实质审查过渡,发卡时除审核原件,要求办卡人提供1-2个证明人,对收入状况有要求的,应提供办卡人单位出具的规范的收入证明。
    逐步改变根据持卡人用卡消费状况提高授信额度的作法,转而建立以定期对持卡人收入状况审核为基础的授信额度机制,真正把握长期稳定的用户并降低信用卡用卡风险。
    2、金融机构建立定期回访制度。
    金融机构应加强风险内控,发卡后定期回访持卡人,确认其地址和单位,防止因其变更地址后未办理信息变更手续,致下落不明而给以后诉讼留下隐忧。
    3、法院建立多元化送达机制和被告下落不明情况登记制度。
    以被告住址、工作单位、证明人为基础,通过直接送达、EMS邮政速递、电话录音、短信通知和亲友转告等多种途径,扩宽送达路径,增强送达效果。对信用卡案件被告身份情况、有关案号、案由、承办人进行登记,实现法院系统内部对下落不明人员的信息共享。
    4、法院加大信用卡案件的调解力度。积极与银行及持卡人沟通协调,劝说银行对利息、滞纳金、诉讼费作出一定让步并同意灵活的还款方式,引导持卡人承诺尽快偿还本金及部分利息,促成双方调解或撤诉。
    5、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将信用卡透支案件作为集中执行重点,成立专项执行小组,灵活运用限制高消费、悬赏执行、新闻曝光等措施,集中攻关,对症下药,提高信用卡欠款案件的执行率。
    6、司法部门应加大对信用卡欠款超期不还严重后果的宣传。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教育公众“量力”用卡,慎于过度超额消费、超前消费,根据自身收入状况,形成信用卡消费上限习惯,避免因信用额度不佳造成房贷不能等情形。
  • 根据法律规定,信用卡透支数额1万元以上,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即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法院关于信用卡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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