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父亲和前妻生了一个女儿,离婚,嫁给了我的母亲,生了一个女儿,妹妹和祖母,然后在15岁时回到我的家里,我的母亲三年前去世,今年,我父亲留下了一套财产和20万笔存款,问我如何分配遗产。

离婚
2020-05-06 12:48:4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可以携带身份证明,房产权利证明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凡事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件都可以去公证,公证处说法正确。
  • 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遗产应当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应清楚,例如有无典当、抵押、是否共有的情况;遗产现在何处,由谁保管,产权有没有争议;除已知遗产外,有无其他债权债务;
      
    (3)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继承,我国婚姻法规定,除有约定外,夫妻关系有效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在办理夫妻一方死亡的继承公证时,夫妻共有财产,只有属于死者的那部分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另一部分则应归在世的一方所有。
      
    (4)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应当先确认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决定适用的继承形式和法律规定;
      
    (5)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事先要审查遗嘱是否有效,遗嘱继承人和遗产有无变化,如有下列情况,应按法定继承办理:①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②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③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④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⑤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6)遗嘱继承权公证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上述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处理遗产时,应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财产,所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继承人的原则处理。
      
    (7)在有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应当查明其死亡的日期,确定是否适用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规定。
  • 遗产房产公证手续如下:1.房屋遗产继承实质上是指将房屋作为遗产,并且是继承人继承的标的或对象,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但是也有一些权利、义务在被继承人死之后不能被作为遗产。
    房产在公民死亡后才能被作为遗产去继承。将房屋作为遗产,房屋必须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和合法财产。2.房产遗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与房产继承有关的法律行为。
    是一种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房产继承公证虽然不是房产继承的必须环节,但经过公证处的审查,当事人在继承过程中可以避免很多风险。公证对房产交易活动的健康发展及交易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促进和保障的作用。
    3.房产继承公证的流程具体如下:先要到“登记信息、验证协议”窗口办理信息登记上网和协议验证手续;然后到“房地产估价”窗口办理评估手续;再到“公证”窗口办理公证手续;接着到“私房交易”窗口办理交易手续;后到“契税、印花税”窗口缴纳印花税,这样才算完成。
  •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可见,继承人伪造遗嘱且情节严重的,才丧失继承权。何谓“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情节严重。”  我国《继承法》规定,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若干意见》虽规定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但此处的“酌情减少”属法院自由裁量的范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