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刑事辩护律师您好:我17年7月21日买来一个2手庭院,已交订金两万,剩余的9月1号结清,我8月14日通电话通告结清尾款,她说不卖了,缘故是棚户区拆迁,人们已签署房产买卖合同书,承诺彼此合同违约金20%也就是五万元,我想问一下我能上法院起诉他退还我两万订金及其五万元合同违约金吗?

刑事辩护
2020-05-06 17:37:47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1、定金具有从属性。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 卖房人与买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应约定违约责任,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依法赔偿,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而显失公平,可请求减少或增加。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