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保险公司投保车险强制险和商业险三者,司乘,都有不计免赔 ,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要求我负责医药费的百分之十五,请问这合理吗?这钱我应该出吗?如果不应该出我需要用什么方式解决?

2018-09-25 11:06:5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发生事故后不得私自处理,尤其是现场,经过私自处理如果造成进一步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不予赔偿的。
    (2)在外地出险需要找保险公司在当地的分支进行处理,及时提交各种信息以免出现信息核实不准确造成的日后车辆保险理赔的困难。
    (3)未经过年检年审的车辆,保险公司有理由不进行赔偿。
    (4)驾车撞了自家人;收费停车场中丢车、损毁;二手车保险未过户;车内物品碰伤车辆不赔等,这些情况保险公司都有理由不给予赔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 保险公司赔付规定之部分损失:
    1.保险车辆局部受损失,其保险金额达到承保时的实际价值,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均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赔偿;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承保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2.保险车辆损失最高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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