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一个怀孕7个半月的孕妇,自怀孕之日起,除了每个月的产检,一直坚持按时上下班,现任的职务是营业部经理。年底,由于单位亏损,要大量裁员,因为有好多合同尚未到期的员工,公司不敢贸然解聘,只等合同到期之日不再续签。因此成立了一个“待岗中心”把这些员工全部都请到了这里。所谓的待岗中心,位置在我们单位的地下室,不足十平米,好几十口子,每天要求8:30——17:00,发放最低生活保障(给上保险),就等着合同到期之日。由于我过完年几乎就得歇产假了,所以,也被请到这里。可是我已经7个半月了,地下室的环境估计是很难适应,而且,我的产假已经提前请好,递交到办公室,领导也已经批准了。现在离歇产假还有两个月的时间。从现在开始,我就只能享受这最低的生活保障了么?哦,我们单位的工资是这样的: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学历工资,午餐费,目标奖(每个月都扣,因为完不成既定的任务指标),岗位工资,五险一金。然后,我在天津,我们这的最低生活保障应该是920,可是我不知道,这920是我们拿到手的,还是得减去保险这部分,如果减去的话,到手的也就4.5百元。所以,我想请教一下,单位这样做合法么??

2018-09-25 16:11:3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即最低生活标准,指在社会发展的某一时期内,由政府制定的,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在衣、食、住、行等方面维持一个人生存的最低限度的基本生活标准。最低生活标准是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和方法,通过精确的统计和计算确定的。

  • 1、首先,产假期间公司发放的工资和社保局发放的生育津贴不能同时享受;
    2、如果单位有交社保,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但是,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数低于女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那么将导致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企业需要予以差额补足;
    3、如果单位有没有交社保,产假期间公司应当发放的工资。
  •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线也即贫困线。对达到贫困线的人口给予相应补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做法。  
    (1)是保证基本生活的生活费用补贴。  
    (2)是为贫困人口提供的一种救济。  
    (3)具有临时性。原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或家庭,如果收入有所增加,超过了规定的救济标准,则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  最低生活保障是我国的一种传统做法,但过去的含义与今日大有不同。在过去,救济对象被分成不同类型,实行差别待遇。20世纪80年代以来,不少地方纷纷探索救济方式的改革。1993年上海市在全国率先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至1996年在全国范围内铺开。1999年9月,《城市居民生活最低保障条例》经国务院审定并于同年10月1日在全国施行,意味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也是我国社会救助工作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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