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诱骗结婚为目的,没有领证就生孩子。还以这种婚姻关系向女方各种理由索要钱财。女方怀孕期间到生产都没有出一分钱。直到女方孩子生下需要费用养小孩,男方一直都没有给钱,还逼女方给钱。女方终于暴发不肯打钱给男方。男方因此接机会分手,也不管孩子。经过女方调查,在两人在一起期间,男方也同时和几个女人在一起。也是以结婚为目的跟其他女人确定关系后索要钱财。请问男方这样的行为购成诈骗案没有?怎么才能,让男方绳之以法?

2018-09-25 17:46:4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 《婚姻法》第36条第
    2、3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 (一)同居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

    此时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

    (二)同居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

    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非法同居,不存在离婚的问题。我国法律是以时间为界,来解决没结婚证怎么离婚的问题。

    不符合事实婚姻要件的或是不愿补办的,则是同居关系,无需通过民政部门或者法院解除关系,自行解除即可。如果对同居财产分割有争议,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