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帮我审查下我写的离婚协议符合规范不,看里面的文字符合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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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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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一﹑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四﹑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五﹑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六﹑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七﹑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八﹑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九﹑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
十﹑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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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双方私自对房产分割写下的协议是否有效,关键在于该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书需要具备以下几点,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第二,离婚协议书中的内容不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离婚协议书中不侵害国家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依据该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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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