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有一个男朋友,两人在一起三年了中间两人做了点小生意,现在分手了男方要我陪他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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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要求
结婚的男女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没有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而在一起共同生活的行为属于
同居,不受法律保护。你们双方自愿分居就可以,不需要办理
离婚登记。
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失费在我国法律山没有相关的依据,通常情况下,法院不会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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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
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你有
婚姻法规定的过错情形则应赔偿对方精神抚慰金
注意,只有无过错方才可以要求离婚
精神损害赔偿。
当然如果夫妻一方出于愧疚不在乎另一方是不是也存在过错自愿给另一方精神抚慰金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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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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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