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家的0.5亩的土地被一家修砖厂占用了。写了以下合同,对合同也不了解。请高手指教一下。以下是所写的合同。 租贷合同 甲方:XXX建材有限公司 乙方:XXX县XXX镇XXX组,村民XXX 现XXX土地在砖厂北边,因砖厂改建需用,XXX土地0.5亩,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XXX0.5亩土地要根据甲方使用年限租给甲方。 2、砖厂在若干年不租用后,恢复XXX土地,返还与与耕种。 3、砖厂每年会给XXX500斤大米,400杂粮,大米在每年的谷子收割后,按当年的市场价格折算成人民币,会给XXX家。杂粮收完后,按当年的市场价折算成人民币,当年付清。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挟一份,此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违约责任: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不行违约,如违约,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10万人民币。如不是以改补守约方控失时,还应当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 甲方: 乙方: 时间: 像上面这个合同,砖厂已经修建在我家地上了。只是还没有签合同,加上那个人也是一个队的,现在该怎么办。请高手指教。谢谢 !以下是有个高手给我的答案,我感觉不是特别的满意: 首先违约金过高,其次你这份合同存在很多错别字,再一个这不可以称之为合同只是一份民事协议,基本条款没有问题,付款时间有问题,上面只写着当年付清并没有写清具体日期,建议你把收款日期写详细。还有就是租赁期限没有写清楚究竟是多少年,你可以直接把租赁期限写成砖厂租地的使用期限,另外,租赁的时间过长,你可以考虑租金逐年递增,合同中增加一条每年租金递增5%,这个比例是承租方比较能接受的。这就是我给你的提议,如果满意请采纳!

2018-09-27 15:45:3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 无论在什么场合下,只要涉及到权利义务都需要签订一份合同,以此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签订合同有利于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如果没有签合同,很可能会导致双方协议不成立,或者日后一方反悔违约给另一方带来损害,所以进行民事行为过程中比如租赁、雇佣、借贷等等都要签订合同。
  • 租赁合同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定期租赁是指当事人双方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的租赁形式。  不定期租赁是指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约定的期限不明确的租赁形式,它包括确定的不定期租赁和推定的不定期租赁。  根据《合同法》,推定不定期租赁包括三种形式:
    一、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二、租赁期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三、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经双方补充协议,或按合同其他条款以及习惯等方式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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