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咨询: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婚后因为小事吵架,涉及家庭父母,已到无法挽回程度。
情况1:婚前女方提供房子并装修,男方购买汽车、冰箱和洗衣机。婚前男方给女方彩礼5万,婚后随礼钱10万元(男方6.5万,女方3.5)由女方存入银行。
情况2:女方怀孕4个月,在男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也没有手术前签字,女方私自去医院把孩子做了引产手术。
情况3:女方把房屋钥匙在男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换了锁,并把夫妻共同楼下租的车位转租给了他人。
问1:如果离婚,男方提出来要3万元,彩礼钱不要了,冰箱和洗衣机和婚前购买的物品是否能拿回来?
问2:现状,女方说钱花光了,没钱,冰箱和洗衣机也不给,还要求男方先提出来离婚。男方该怎么办好?前提,不得已不想走法律程序。

2018-09-28 14:29:5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
    (二)中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情况,人民法院才支持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果不符合这三种情况,法院不支持返还彩礼。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 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共同生活应当理解为是指双方当事人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进行生产和生活,并且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长期性。虽未举行婚礼但已经共同居住和生产的,也应认定为共同生活。
      同时根据《婚姻法解释》第十条第三款,判决返还彩礼应当以给付人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为前提。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困难是一种绝对困难。确实生活困难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给付人为缔结婚姻,全家共同举债,致使家庭背负债务较多;
      
    (2)家庭成员没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员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难;
  • 婚约彩礼纠纷中彩礼一般情况下不需要退还,但是符合以下法律规定的可以退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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