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跟男方是未婚,他26我20.2015年刚开始在一起他说过他有个5岁的儿子,我问过说孩子他妈妈呢,他跟我说车祸死了,我就信了,(当初明确的话过孩子他妈没死我是接受不了,也不会跟你在一起),可后来在一起几个月了见了我家人 后面无意间再他亲姐姐那知道孩子他妈没死,(是生完孩子几个月跟着别人走了,具体知道的也是这些 问他,他也不肯详细的说),以后的感情也不好吵吵闹闹,打架,去年相信他的鬼话不会怀 不会怀,后来怀孕两个多月2015-12-29跟他做过一次人流,这次又怀孕,我叫过他戴套他不肯 给他他戴上 后来他自己偷偷的取下来來了,现在也怀孕有七个月,前几天口头上吵,他也说明白了,你接受不孩子他妈没死,生了要走就走,要不是你怀孕早分了,我也想清楚了,真不想这样下去,我想了解在我怀孕期间他每个月给我多少钱合适我没上班,没有经济来源,还有我在哺乳期间喂养他也该每个月给多少钱。他是自己做塑原料生意。谢谢!

2018-09-28 18:35:3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 1、如果没有工作,孩子判给对方的可能性较大;
    2、房子要看是婚前买的,还是婚后买的,如果是婚前买的,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后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进行分割;
    3、银行的存款,不管是谁名字,只要是婚后所得,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进行分割;
    4、如果对方有股份,该股份是在婚后取得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也应进行分割。
  • 根据《婚姻法》第36条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对于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的问题,可以归纳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的抚养问题。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都处在哺乳期,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