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2006年11月的时候我进入一家大公司工作做临时工.在2007年10月的时候我转为正式员工.直到2008年1月我自离了那机公司.期间我把我的社保号报给公司的.但是我一直没关注.直到最近.我才查到我在那家公司工作的一年多时间,公司居然什么保都没有给我买.请问这件事该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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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正式员工。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单独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按正式期计算,享有正式期的权利与义务。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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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必须给职工购买社保,如果公司未购买社保,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法》第九章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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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需要缴纳社保,法律依据是《社会保险法》。法律里,现在没有临时工这个概念,都是一样的劳动者。所以临时工要交社保吗这个问题答案是需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并且,如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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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