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08年毕业直接到大连工作,去的福佳集团化工项目,通过福佳将档案挂靠在大连西岗区人才中心,但是离职后公司不给开离职证明和介绍信(索要高额培训费等,当初为了能工作,被迫签了培训协议),这样就无法调户口到其他地方,也无法提取档案,打电话问西岗人才的工作人员,就说让我和公司人力部门沟通(国企办事的态度,如果可以沟通,那就不用这么费力了),实在是没有什么好办法,请问大家有什么好的解决方法,谢谢了!

2018-07-04 20:55:0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离职。如果公司没有给你劳动合同,无法证明你还在试用期,你可以快递形式寄送书面辞职书(保留快递单据),30天后即可离职。公司不予结算工资的,你可去劳动局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有二个:
    (一)是强制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合同是指违反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论是否已经承担赔偿金或违约金责任,都必须根据员工的要求,并在自己能够改选的条件下,对原合同未履行部分继续按照要求履行。
    (二)是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情况下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实际无法继续履行,则可要选择向用人单位提出支付赔偿金的要求。
    支付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如果赔偿金与经济补偿竞合时,应当支付赔偿金。
  • 未签订专项技能培训,辞职时不需要赔偿专项培训费用,公司内部讲师对内部员工的培训不算专项培训。《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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