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1.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产生效力后无法强制执行,经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怎么办?2.行政复议决定书产生法律效力后,经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立案重新审理怎么办?

仲裁
2018-09-30 06:37:3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人不符合法定要求;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人不符合法定要求;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
  •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作出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也就是最迟要在9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