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从2010年尾开始就不断有人用我的手机号码,姓名在漂流瓶上传送一些莫名其妙的黄色信息,从而使得我不断收到全国各地男的的电话或信息,无非都是问有什么服务之类的,我很莫明,有次又碰到发信息问我的人,我那次没发火了,或许也是麻木了,就回了个信息问从哪看到我号码的,然后他回答是漂流瓶,我听完火了,就与客服沟通请他们删除那种黄色信息,毕竟他们提供这个平台,难道是给一些人去传递这些的么?他们也有责任的不是吗?然后等了差不多一个月,终于把我的号码屏蔽了,我以为我也可以远离骚扰了。。。当时为了找出这个人,也同时报警了,可是到现在也没有任何回复,我想我也不用奢想有什么进展的。过了10天左右的清净日子,又收到北京的一个陌生电话号码,号称是一个美容集团的,说我在网上预定了做什么整容,我惊了,我在,怎么号码跑北京去了。。。原来有人用我的号码不停在什么整容,美容,医院,等各个地方登记,预约去做手术,甚至人流。。。我很无语,到底是谁那么变态,到底是什么人可以一年多都纠缠不停,可怕的是我到现在还不知道那人是谁。。。有谁可以帮帮忙吗?请问到底可以怎么办?

2018-09-30 07:57:4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有集中规定。如下: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 骚扰不是我国《刑法》的独立罪名,但可以依据妇女保护法,向公安机关求助,对骚扰实施者进行治安处罚。。
    骚扰达到严重程度,可能涉嫌诽谤罪、侮辱罪等,较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受害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第49条的理解有一个观点和原则,就是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侵权纠纷不能适用《条例》的规定处理,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处理。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确立的对侵权行为造成损害予以救济的基本原则,也是法制社会对人权提供的最基本的法律保障,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不可能与民事基本法的这一基本原则相抵触。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调整的仅是因医疗事故而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仅限于医疗行政处理的层面。而对于不属于医疗事故、没有经过医疗事故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其它因医疗行为而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自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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