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底薪6000  星期天放假一天  请假2.5天  请问工资怎么算

2018-10-04 08:04:1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 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 劳动者辞职以后,工资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的天数以及加班时间的多少来进行计算,其月实际工资=月工资÷
    21.75×实际出勤天数,
      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
    21.75÷8×加班小时数×
    1.5倍;
      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
    21.75÷8×加班小时数×2倍;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
    21.75÷8×加班小时数×3倍。
      
    一、《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 工 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
    21.75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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