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们公司是1984政府批准设立的国营企业。是从事建材贸易的非生产性企业。公司成立时政府财政没有拨一分钱,也没有拨一厘地皮。公司是靠贷款起家的。由于种种原因,公司于1996年处于瘫痪状态。无人管事,职工们先后都出去自谋生路了。政府对我们这些职工也不闻不问,置若罔闻。现在其他企业都在搞改制。他们把政府原来无偿拨给他们土地或财政拨给他们的资金置办的财产来置换社会养老保险。而把我们公司撇置一边不管,我们要求政府给我们公司改制帮我们解决社会养老保险。政府却说我们没有资产不能改制,更谈不上解决社会养老保险问题。我们想不通,他们可以把政府无偿拨给他们的地皮和财政拨给他们资金置办的财产来置换社会养老保险。我们为什么不可以呢,那当时为什么不拨地皮和资金给我们公司。还要把我们调入到这个公司呢,同在一个政府下的职工。这对我们未免太不公了吧。为此,特向懂这方面政策的高手们请教,我们公司可不可以改制。有哪些文件,怎么样解决社会养老保险问题。谢谢,急盼回复。

劳动合同纠纷
2018-10-04 23:40:5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公司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一般要求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是独立的法人为条件设立。   设立公司的要件:   
    1、依法设立(必须)   公司是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的取得都需要得到国家的承认,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等证件;   
    2、以营利为目的   股东出资组建公司的目的在于通过公司的经营活动获取利润,营利性则成为公司的重要要素,并以此区别于不以营利为目的公益法人、以行政管理为目的的国家机关以及非商业性公司。以从事行政管理为目的和主要活动内容的公司不应称为公司,因为它不是严格意义的公司。   
    3、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   由股东的投资行为设立,股东投资行为开成的权行是股权。股权是一种独立的特殊权利,不同于经营权等物权、不同于债权。   
    4、独立的法人   公司须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基础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我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作为法人,必须具备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的条件。
  • 募集设立的公司,主要包括下列流程

    1)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2)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3)由发起人不少认购于35%的股份;

    4)发起人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人股书;

    5)与证券经营机构和银行分别签订股票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

    6)认股人认股并缴纳股款;

    7)法定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8)召开创立大会;

    9)申请设立登记;

    10)领取营业执照并公告

  • (一)审查公司是否具有改制资格,并为企业量身设计股份改制方案,规避法律风险。在改制中,律师将会从以下三个方面为企业制定方案:帮助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健全财务制度,规范会计行为;为企业在后期上市融资等问题做长远规划。
    (二)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主板管理办法》及《创业板管理暂行办法》审查并确认股份公司的相关内容。
    (三)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主板管理办法》及《创业板管理暂行办法》协助股份公司起草相关内容。
    (四)出席股份公司创立大会。
    (五)协助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企业委托的其他事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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