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一个移动公司的临时员工在库房领取10部手机到营业厅去销售(这个临工是这个销售点的负责任,也只有她一人),在领取的货单上是10部手机。经过库房员工清点后,将这10部手机放在了柜台上,等待这个临时工签字领取,但这时柜台上还放着另外一部其他员工退回到库房的手机(价值4500元),这个临时工就趁库房员工疏忽大意之际,将这部价值4500元的手机装进了那该领走的10部手机的袋子里,在审阅自己的清单后并签字离开了库房。事后几天,库房员工发现少了这部4500元的手机后,就逐一向公司的这几个销售点查询,其中也问询了这个临时工,但这个临时工始终坚持称自己没有拿走这部手机。后来公司调查发现,该机是被这个临时工拿走使用,请问,这个临时工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属于盗窃,还是属于职务侵占,或者是侵占?请亲们帮忙解决下!谢谢

刑事辩护
2018-10-05 01:25:2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职务侵占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 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 1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 2 )盗窃金融机构的;
    ( 3 )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 4 )累犯;
    ( 5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6 )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 7 )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 8 )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 犯职务侵占罪的量刑如下: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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