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可以由单位构成的犯罪包括(0,a抢劫罪,b盗窃罪,c侵犯商业秘密罪,d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其它
2018-10-05 06:44:2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罚规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依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1)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l)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00万元以上的;
    (3)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接近“数量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如何认定的?
    关于损失的计算问题
    中国刑法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如何认定“重大损失”、什么是“重大损失”便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造成重大损失”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必备要件。在刑事诉讼中,重大损失一般是指被害人由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就侵犯商业秘密而言,刑法未对“重大损失”的含义明确界定和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的“重大损失”的计算大致有以下几种:
    (1)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商业秘密一旦被泄露,权利人的损失往往是无法弥补的。在刑事审判中普遍认为这种损失应当指实际损失,而实际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和权利人必然失去的现实利益。而且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不能仅仅以数额为标准,应当在重点考虑研制开发成本、利用周期、成熟程度、市场前景等直接因素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如竞争优势地位的丧失、商业信誉的下降等。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
    这种损失的计算以侵权人未再向他人泄露为前提。对于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的,以其出卖收入加上买受人使用后的获利额为损失额;使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其获得的利润为损失额。在计算侵权人所获得的利润时,不能简单地以销售额为获利额,也不能以已生产的产品总价款乘以平均利润率为获利额。一般情况下,以销售额乘以平均利润率为获利额较为妥当。
    (3)以不低于商业秘密使用许可的合理使用费作为损失。这是一种以正常许可使用的费用推定损失额的计算法,但并不意味着侵权人就此取得了该商业秘密的合法使用权。同时值得一提的是,这也不是简单地将商业秘密的自身价值等同于损失。商业秘密是无形财产,其与有形财产有重大区别。侵权人使用商业秘密的同时,并没有排斥合法权利人的使用。况且,大多数情况下,侵权人实施盗窃等不法行为取得商业秘密后,不久就被发现、制止,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远远小于商业秘密自身的价值。
  •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4、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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