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自2011年9月1日开始请假,一直到9月19日才回公司上班。其间总共请假18天,老板答应给予我7天的带薪假,剩下的算在扣工资的范围内。而最近发工资,财务扣了我11天的钱,他是按照:3000块的基本工资,除以月30天来算的,也就是说,1天100块来乘以11天的天数,总共扣了我1100块。但这里我就有2个疑问了:1.我们平时有休息日的,每周5天正常工作日,平时周六,周日休息!那是否在请假当中,公司规定的休息日也要算在其中呢?2.扣工资的基本条件是按照,基本公司除以月30天来算的吗?还是按照基本工资除以22天来算的?(扣去了双休日)请问各位懂最新劳动法的朋友帮忙解答下,财务这样扣,是否符合最新劳动法的规矩?PS:我请的是算是婚假,期间出国旅游去了.发工资的时候我找过财务,财务说他是按照劳动法上的规定扣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