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元旦期间某电器城刊登一则电脑促销广告,内容如下:为了迎接元旦,从1月1日—1月3日本商场特举行电脑促销活动:1)某品牌电脑每日9:00—10:00以100元价格销售。2)促销保证是真品,否则本商场愿意以市场价3000元进行赔偿。3)本商场对于售出的特价商品不退不换。4)本商场对于此活动拥有最终解释权。请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逐条分析本次促销活动存在哪些法律问题?为什么?

不正当竞争
2018-10-05 19:01:1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15项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5.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6.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7.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8.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9.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10.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1.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12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13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五千元。

    14.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15.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可以参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竞争行为”,即第五条至第十五条之内容。现摘录如下: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如果
    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的,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