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如果男方患有睾丸发育不良导致少精而不能生育,算不算是符合婚姻法里患有目前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疾病的范围?那这样的婚姻是无效婚姻吗?是离婚换绿本还是可以申请宣布婚姻无效,从而清除婚姻记录呢?

补充:婚检的时候工作人员并没有告知女方男方的这一情况,结果二人就把结婚证领了。大概在一周之后又通知二人去了民政局并把这一情况告诉了女方,并让女方在化验单上签字(化验单的日期不清楚),这能成为有利因素吗?

恳请知情者、从业者,特别是专家解答,或者,从技术上结婚记录是能消除的吗?

离婚
2018-10-12 09:06:1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1,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
    2,当事人同居期间所有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婚姻法解释一》第15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3,无效婚姻期间所生子女,适用法律中父母与子女的相关规定。
  •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有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的问题、当事人是否具有夫妻关系和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一)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的问题
    《婚姻法》 [1] 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可在司法实践,许多法学界学者认为自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所区别,自始无效婚姻因严重违背社会公益要件,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应自始无效,有溯及力,而可撤销婚姻只是一般性违背社会的私益要件,违法程度不是很严重,应从被宣告撤销之日起无效,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对撤销宣告无溯及力。
    (二)当事人是否具有夫妻关系
    《婚姻法》的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而我认为,自始无效婚姻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而可撤销婚姻,在宣告撤销之前,应认可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
    (三)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全面周到的处理: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是否个人财产举证不明,且无法查实的,按共同财产认定,均有分割权,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按共有财产分割,个人所欠债,个人独立偿还,共同所欠债,由双主负连带责任予以偿还。
    而且,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生活困难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经济补偿,无过错一方还可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四)父母子女关系
    《婚姻法》规定:“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 如果婚姻被判决无效,双方就属于同居关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是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财产的除外。 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应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