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已婚有一女,丈夫不肯养欲把女儿抛弃,我打工养活女儿;后结识A男,他要我离婚,娶我为妻并抚养女儿,他帮我写离婚起诉书,成功离婚取得女儿抚养权;我们同居于家乡,我怀上他儿子催他登记结婚,他一直找借口说以后补办,我要做人流被他禁止,事情拖到儿子出世,我不断逼他登记,后无意中得知他已结婚有两子一女,他还不断哄骗我,先说已经离婚了那是前妻,后又改口说自己对老婆没感情快要离婚了!A男先回深圳搞离婚,后接我和儿女去深圳,路上我得知他还没离婚与他大吵,他说以后一定离;到深圳,他老婆更疯,要我不计较名分一起过,她要帮她老公“排忧解难”!我没工作外家又穷,带着一对儿女骑虎难下做了第三者。我不断地逼他离婚,或者我离开。半年A男就变了,他到远方开厂一年回几次,常有家庭暴力,时时要追生活费学费,事情至今有16年,我坚持要解决这复习的关系,但他既不离婚又不放我走,不让我工作,我为生活费受尽侮辱和暴力想结束这种生活,但他拿儿女的前途威胁我,要是我把事情闹大了就不给生活费不让儿女读书。我是第三者总觉自己理亏又不懂法律,以法律的角度我有做错吗?A男侵害了我什么权益我该如何维权?我可以帮儿女争取什么?

离婚
2018-10-12 21:12:0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新《婚姻法》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暴力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家庭暴力已不再是家务事,阻止和惩治家庭暴力已成为有关单位和公安机关的法定义务。
  • 您好。建议您在对方实施家庭暴力时及时报警(最好是110)求助及要求到医院验伤,并谨记保留报警回执及验伤的病例等医院证明材料。如有您有证据证明对方有家庭暴力和外遇的的,您可起诉至对方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最近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的法院要求离婚。
    这样对争取法院判决离婚,争取多分夫妻共同财产,争取对方赔偿精神损失及争取抚养权都非常有好处,对您也是最有利的。
  •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未婚同居的现象已经较为常见;而由于住房紧张等原因,有许多离婚家庭双方“离婚不离家”。
    为保护这部分人群的权益,反家暴法在附则中特别指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因此,未婚同居的情况下遭遇暴力也同样可以使用《反家庭暴力法》。
    所以如果在同居期间出现家庭暴力的,可以通过上述法律进行自己合法权利的救济。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