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和对象结婚时用的楼房,我婆婆说是我对象的三舅(就是我婆婆的哥哥)欠他们家钱,但没钱还,就把房子让出来了,并写了一份协议,内容大概是:无钱偿还,把楼房让我们居住,房子有贷款,以后的贷款每年由我们交,一直到2010年,如果他们还没有把钱和我们后续交的贷款还给我们,就将房产证转到我们的名下。

协议是这麽写的,但口头上就是以钱抵房,他们不要房子了,但是在我们结婚以后这几年间,房子升值,他们又反悔,想要房子了,但也不还钱,我婆婆就说什么时候还钱,就给房子,并让他签了一个欠我们具体钱的条子,可是今年7月20号,三舅告诉我们,他们协议离婚了,他把楼房和孩子给了三舅母了,债务归他。然后找我们要楼房钥匙,可他一口不提还钱,离婚书,协议我们都没看见,但种种迹象都像假离婚,为了就是要房子不还钱,我就想问一下,房产证是他的,楼房要不回来,但欠我们的钱,能否要回,他说没钱,我们可否通过法院,拍卖楼房,还有我们结婚时,那楼房20万左右,他欠我么的钱是10万左右,楼房的一半款,而且那时10万多也可以买一个不错的楼房,但现在10万多只够付首付的,我可否找他要利息,怎么算利息,那个楼现在值60万,如果拍卖,我们可否得到一半的房款。

离婚
2018-10-17 11:22:2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贷款买的房,未还清贷款,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区分为2种情况:
    1、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双方结婚后共同贷款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3]19号)规定: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没有产权的房子,子女是否可以作为遗产继承,需要根据此房子所具有的产权性质进行决定,具体参考如下:
    1、只拥有使用权的房屋,除了普通商品房外,还有央产房、军产房、公租房等等。由于这类房屋政 策性很强,能否继承主要看政策规定。
    2、只有使用权,但可以继承的房屋,有一些央产房、军产房等不能上市交易,虽然只有使用权,但政策允许继 承。当然,继承的也只能是使用权,即死者的继承人对该房屋共同拥有使用权。

  • 1、婚前买房,共同还贷型:这种情况,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均视为共同财产。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除非还贷一方能够证明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
    2、一分不出型: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连毛毛都分不到。
    3、婚后共同买房还贷型:不论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如果要进行房屋产权分割,需要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如果贷款没还清,还需要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4、闪婚闪离型:指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有收入,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双方首先协商,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房产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
    5、父母出资买房型: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6、房产证上多人型:房产证上有子女或父母的名字,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 由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7、婚前共同卖方,登记一方名字型:如果有名字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未登记名字一方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出资的情况下,法院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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