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夫妻婚内财产协议书  甲方:  ,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现住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乙方:  ,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现住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并于   年  月  日在 浙江 省(直辖市/自治区)温岭市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登记证号为:   ),双方自愿牵手一生,白头偕老。为更好的维持这个家庭,给孩子更好的环境。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夫妻婚姻财产关系纠纷,现双方经过理智、平等地协商,自愿就夫妻双方婚姻财产达成如下夫妻财产协议:  甲乙双方签定本协议,其依据为我国《婚姻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和《继承法》相关法律之规定。一, 资产和债务,  经过甲乙双方共同清点和协商,对于双方婚姻财产约定如下:1.凡自2011.5.31之前的 * * 厂的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甲乙双方各自按比例50%偿还. 2.创建注册于2004的* * 厂,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由乙方完全运作,工厂的重大决策,及日常的相关的运作,都由乙方决定.甲方无权决策工厂的任何事情。因原来的工商注册甲方为法人代表的信息已存档,现不变更,在企业工商登记中暂以甲方为法人代表的姓名继续使用。目前不变更甲方姓名,直到乙方需要变更时,甲方应随时及时以配合乙方直到变更完成。如甲方故意不以配合,所产生后果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3.乙方拥有* * 厂,100%完全的经营权,决策权。任公司的董事长,乙方在股份分配比例上占80%。(1)甲方聘用为工厂的技术人员,同时拥有* * 厂20%的股份。在与本工厂解除聘用合同时,同时放弃本工厂20%的股份。(2)乙方聘用甲方为工厂生产管理,工厂日常运作方面的人员。作为本工厂的员工,必须遵守本工厂制度,协助董事长完成相关的工作。(考虑到工厂困难重重)只在工厂经常运转的情况下,每月薪金为 元。于每年期满一次发放。甲方每月可向工厂预支 元的生活费。4,* * 厂属于生产型厂家,从开发,生产,成型等一系列由工厂完成。销售,营销不属工厂范围。客户只对工厂提供的样品下单,(客户自行提供的样品除外)。(1)只对所生产的产品计算在成本内给予相关的利润。(产品只有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按生产利润履行,如果产品因质量问题由* * 厂负责)某某: 的利润为 元人民币。* * 厂只负生产时所产生的债务和相关费用负责。对于超出生产部分的利润和债务,不属于* * 厂所有,也无需偿还。(2)而非本工厂生产的产品所带来的利润和债务与* * 厂无关。也不属于此工厂所承担的债务,及所得的利润。二,个人财产:  汽车:登记为乙方名下的 牌,  号轿车一部,为乙方个人所有.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变卖或占有.但可共同使用。乙方有完全的处置权利。   三,甲乙双方在家庭方面所付出劳动给予每月相应的补贴。给多做方每月 元的相应补贴。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二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  方:          乙  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         签约日期 :

2018-10-17 14:29:3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夫妻财产约定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就是说法律允许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关系或某项财产收入做法定财产之外的约定,即将婚前或婚后全部或一部分财产或所得约定为某一方所有。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对财产进行约定应注意以下问题:
    (1)约定的时间。
    法律没有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约定。
    (2)约定的范围。
    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作出约定,也可以对双方的婚前财产作出约定。但不得对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进行约定。
    (3)约定的内容。
    双方既可以约定双方的财产归共同所有,也可以约定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既可以约定双方财产中的一部分为双方共同所有,一部分归各自所有,也可以约定一方财产的一部分归另一方所有。
    (4)约定的方式。
    夫妻财产约定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采用口头形式约定,双方均无争议的,应认定有效。
    (5)约定的优先力。
    婚姻法第19条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这表明夫妻对财产的特别约定是具有优先力的。
    (6)约定的约束力。
    ①对当事人的约束。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②对第三人的约束。当第三人知道约定的内容时,对第三人有约束力。
  • 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分为对内效力(指夫妻之间)和对外效力(指对第三人)。  对夫妻双方的法律效力  关于对夫妻双方的法律效力,本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按照约定享有财产所有权以及管理权等其他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这是约定财产制最基本、最直接的效力,只要夫妻财产约定成立并生效,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即应按照约定处理,非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撤销。
      夫妻财产约定对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对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本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财产约定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的条件有三个:一是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当然这种约定应当是在夫妻一方欠债之前;第二,债务是夫妻一方所负担的;第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才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为条件,关于第三人如何知道该约定,既可以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告知,也可以为第三人曾经是夫妻财产约定时的见证人或知情人。所ν知道是指不但知道该约定,而且知道该约定的具体内容。
    夫妻一方或双方对此有告知义务。如何判断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夫妻一方或双方负有举证责任,夫妻应当证明在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第三人确已知道该约定。  .适用上的优先效力。
    婚姻法规定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就其适用上来看,约定财产制比法定财产制具有优先效力。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只有当夫妻δ为约定时或约定无效或被撤销时,始得适用法定财产制。
  •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效力是指夫妻就财产关系进行约定后,对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约定的效力,可分为对内(指夫妻双方)效力与对外(指第三人)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它等于在夫妻之间形成了有关财产管理、使用、处分的原则界限。
    有了它,如果丈夫向妻子借钱不还,妻子有权利持借据和财产约定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丈夫归还借款。当然,这种情况多数只在夫妻感情破裂,进行财产分割时才会发生。  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由此可见,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并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根据合同法和物权法的一般原理,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意思的合致,通过约定来安排夫妻未来财产的分割,对夫妻双方当然具有约束力。因此,《婚姻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但是,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时,由于夫妻财产约定没有公示,就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利益,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夫妻财产约定须为第三人所明知的,才能发生对外效力,对第三人发生法律约束力。
    因此《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亦即,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应先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用夫妻共有财产和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