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请问:2017年4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婚姻存续期购买一套房,离婚协议有明确条款规定:“房产权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剩余房贷由男方付清,儿子高中前不得在市场上出售或抵押贷款”,现在男方主动提出把房产转让给女方,剩余房贷由女方还清,另外女方再支付男方10万元人民币,现因房贷没有还清,双方无法办过户手续,男方提议,双方自愿约定房产归女方写一份相关协议,签字按手印,并由双方共同的朋友做见证,不知这样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以后女方要卖房,而男方反悔不配合签字办手续,协议是否对其有约束力?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