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求助!1987年我与前妻婚后在她父亲废弃不用的宅基地上建造了三间房屋,当时经村委会同意(也有人情的关系),没有什么手续和书证,地点在天冿东丽区,当时她是农转非职工,我是天津市内的,此房屋于1990年由土地管理部门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其上土地使用者填写的是我前妻之名,地上建筑物权属为2人、居住人口为3人。1997年我前妻背着我串通公证员为其伪造了我的弃权声明(有司法笔迹鉴定证书),将房屋赠与了她的父母,2001年其父母去世前她怕房子落入他人之手又从其父母那赠了回来,其公证书上写赠与###名下,没有“只”给###的字样。在离婚分割房产诉讼中,前妻动用了非正常手段,二中院终审判决2001年的房屋赠回没写两人名子,所以就是她个人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没写两人名子,只有她的名字,而她是当地人,因此土地的使用权是她的,对地上物权属2人记录文字视而不见、只字不提,对她在1997年赠与其父时必须提交我的弃权声明才得以完成的事实也避而不谈,再有,1990年土地登记申请表中“占地时间”写有“82年前建房”字样,我们咨询了有关地籍管理部门,答:82年后,新批的宅基地都有政府部门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之前没有的一律这么填写,而东丽法院和二中院不理睬我的陈述也不取证调查,判为我前妻“82年前建房”,是她个人婚前财产。法院违法乱判,驳回了我房屋为夫妻二人的诉讼请求,二中院不给予依法纠正,对我方提供的所有法律依据和法律书证一律不认,维持原判。请问,1、我83年结婚,90年房屋首次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写的是我前妻名字,当时她也非户口在当地,地上物权属2人,那么土地使用者不是我的名字,那么我是否就无土地使用权?地上物权属和土地使用权的关系是什么?2、1990年那年头这种证书上是否写两人名字才证明是夫妻的吗,是否写谁是谁?是这样么?户和家庭如何体现?3、她赠出必须有我的放弃房产的声明才完成,是否恰恰说明我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是确定的?4、《天津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在进行土地登记前地上物的权属必须明确的前提下才可进行,也就以房确地,而法院和市二中院无视地上物权属2人这一事实和她赠出房屋使用了我声明的事实,判定土地使用者登记的名字是她所以使用权就是她个人的,和夫妻无关和家庭无关,和地上房屋无关。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我前妻本人在法庭从未说过这房是她本人建的、是婚前财产,只说是她爸爸的、是她爸爸的,村委会书证也说是她爸爸的(尽管是伪证也没说是她的),法院判定中绕开90年房屋权属明确2人这点不论,直认是她82年前建房、是其婚前财产!“前”是什么概念?1949年也是1982年前,我前妻还没出生呢!恳求指点,我该怎么办?我市区的房子在平改时变钱已交给前妻融入家庭,现无家可归,明抢明夺,太黑了!求助!

2018-10-20 09:42:4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父母在世的话,可以通过立遗嘱或赠与的方式将房产留给子女
    父母不在世的话,得区分共同还是个人财产。通过办理继承权公证或赠与公证才能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继承的话,如果子女都不同意放弃继承权,那就共同继承,房产无法分割啊,由得房产的人给其它的经济补偿,子女协商处理拉;如果其它子女都放弃同意由其中一人继承,那就没什么问题拉。
  • 土地使用权,是可以继承的。因为中国的土地所有权是国有,使用权是一种承包性质。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 农村房屋继承问题:按《继承法》第五条规定: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第十条)。
    农村宅基地问题: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是由集体组织按“一户一基”的法律规定,划拨给本村农户的建房用地。
    村民对宅基地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也就不存在继承问题。由于宅基地和房屋不可分的原创,房主去世后,房屋由继承人继承,宅基地可以继续使用。如继承人要出让该房屋,因涉及到宅基地问题,需要经过村集体组织同意。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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