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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Ο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5)东刑初字第11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徐**撤回上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刑初字第116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Ο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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