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殷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公诉刑诉(2015)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被告人殷某某不听林业等部门劝阻,擅自在磐石**场经营区1993年林相图49林班1小班、4小班内的26770平方米(40.13亩)国有林地为自家耕种农作物(玉米)。经磐石市林业局林业技术鉴定:2015年因人为起垄耕种农作物,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林业种植条件严重破坏。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殷某某辩解称,其没有喷洒农药,虽部分起垄耕种,但不足以造成林业种植条件严重破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被告人殷某某未经林业部门批准,且在磐石市林业部门向其送达停耕还林告知书后,擅自在磐石市黑石镇黑石村大房子屯北山杨家沟西坡(即磐石**场经营区1993年林相图49林班1小班、4小班)内种植玉米26770平方米(40.13亩),造成林地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林业种植条件遭到严重破坏。2015年6月9日,殷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案件提起、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停耕还林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关于停耕还林相关政策文件、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工作说明,证人肖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孙某某、关某某证言,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殷某某提出的其没有喷洒农药,部分起垄耕种的行为不足以造成林业种植条件严重破坏的辩解意见。经查,在案证据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能够证实被告人殷某某非法占用的林地因人为耕种农作物玉米及喷洒农药等原因,已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因此,被告人提出的此项辩解意见,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原有植被和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其行为破坏了国家对土地的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具有盗窃犯罪前科,可对其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殷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17年4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