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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找法网特邀嘉宾陈钢律师。以下由我为您解答关于“私自收留弃婴怎么办理收养登记”的问题。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收养弃婴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四)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五)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另外,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以上是我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