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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权行为怎样认定?

2020.07.27

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权行为: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权行为如何认定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1、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根据《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3、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并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且已经登记的,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有何法律效果

1、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是完全有效的。因为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2、《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一条规定: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以上的内容可以看出,夫妻有权处置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前提是必须要经过双方的同意,如果不经过同意,则是无效行为。个人认为,离婚是属于双方当事人的事情,最好双方当事人私下进行协商,如果真是是协商不了在走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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