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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高温费发放标准2020

2020.03.12

新疆高温费发放标准是: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应当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高温补贴的相关情况,所制订的发放标准应当符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上述规定来发放高温补贴。

一、新疆高温费发放标准2020

依据新疆《关于企业高温津贴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能够领取高温津贴者必须是在高温下工作的岗位职工,包括建筑工人、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露天环卫工人等。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高温补贴并非每个劳动者都有,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获得高温津贴。

二、单位不发放高温季节津贴,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发放高温季节津贴产生的争议,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解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高温补贴是否可以用饮料代替?

根据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高温补贴是要纳入工资总额的,但不能计入最低工资,用人单位不能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降温饮料等防暑物资不能算高温补贴,高温补贴应以现金的形式发放。也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新疆高温费的发放情况应当严格对照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如果对高温费的发放情况存在异议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由劳动仲裁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劳动仲裁,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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