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户遗产继承新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2、法释[2000]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20000630
【实施日期】20000803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8月3日起施行。
法释〔200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国务院1994年1月23日《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发布后,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反映,我院1985年9月11日发布的法(民)发〔1985〕22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的规定与该条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经研究,答复如下:
农村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此复
附:第十八条 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其本人可以继续使用,但是不得自行处分;其需要代管的财产,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
第十九条 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对于五保户的财产处理问题。一般来说,五保户的自行财产可以由自己进行相关支配。五保户死后可以交由继承人进行继承。但是五保户的五保财产在其死后还是要交还给其所在的经济集体组织。如果有供养协议的就按照协议处理。